收藏!消火栓系统检测的知识点汇总! 二维码
来源:消防安全知与行公众号 1.总 则 1.1为了规范建筑物消防设施技术检验工作,使检验过程符合标准要求,特制定本检验规程。 1.2本规程规定:消火栓系统技术检验要求、检测方法、项目类别和检测规则。 2.引用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3.检验项目类别 3.1本规程中,根据被检验项目在整个消防系统中,对消防系统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将项目分为三类: A类(关键项):系指直接关系到消防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主要项):系指对消防系统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系统运行功能的可靠性的项目。 C类(一般项):系指对消防系统工程质量一般影响的项目。 4.技术要求 4.1委托方的建筑消防设施各系统完全竣工且系统应具备开通条件。 4.2建筑消防各系统的图纸资料和文件报告应齐全。 4.3抽检数量 4.3.1室内消火栓按钮:全检。 4.3.2室外消火栓:全检。 4.3.3室内消火栓箱:全检。 4.3.4室内消火栓口压力:全检。 4.3.5水池、水箱:全检。 4.3.6水泵、水泵接合器、气压给水装置、水泵进、出水管、系统联动:全检。 5.检验项目、要求、方法及项目类别.检验项目、要求、方法及项目类别 5.1给水设备 5.1.1A类项目 5.1.1.1水井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2水井最不利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并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5.1.1.3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宜作为备用消防水源,当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5.1.1.4当系统利用城市管网供水时,进水管的接入位置、管径和数量及供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5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及储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其最小容积最小不得小于100m³, 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5.1.1.6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1.1.7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5.1.1.8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给水系统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5.1.1.9稳压泵的数量、流量、扬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10消防水泵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11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5.1.1.12设有主、备电自动切换装置的消防设备配电箱,当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入,且设备运行正常。 5.1.1.13发电设备的规格、型号、功率及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14自动启动并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的显示均应正常。 5.1.1.15稳压泵压力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手动、自动启停应运转正常。 5.1.1.16系统设置的备用泵,其工作性能与主泵相同;当主泵故障时,备用泵应能切换运行。 5.1.1.17消防水泵的数量、流量、扬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18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5.1.1.19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5.1.1.20当系统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系统设置的自动泄压装置应能正常工作,泄压压力符合设计要求。 5.1.1.21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应设置低压压力开关,压力设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22消防水泵手动启动、停止应正常,并保证55s内投入正常运行,各指示灯显示正确。 5.1.1.23当设有消防控制室时,消防水泵的启动、停止、故障信息应能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并能在消防控制室利用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控制启停。 5.1.1.24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备用泵,且其性能应与工作泵一致。当主泵发生故障时,备泵自动投入运行;消防水泵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5.1.1.25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5.1.1.26水泵出水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动作信号应能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并直接联锁启动消防水泵。 5.1.2B类项目 5.1.2.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5.1.2.2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当大于1000m3时,应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 5.1.2.3消防水池应设自动补水措施,补水管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5.1.2.4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5.1.2.5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5.1.2.6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应至少有两条独立的给水管道。 5.1.2.7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³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 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且每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系统供水。 5.1.2.8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5.1.2.9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及储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10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1.2.11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5.1.2.12进水管的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DN32mm,进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且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为淹没出流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防止倒流的措施或在管道上设置虹吸破坏孔和真空破坏器,但当采用生活给水系统补水时,进水管不应淹没出流。 5.1.2.13出水管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mm。 5.1.2.14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5.1.2.15出水管上应安装流量开关,开关动作的流量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16稳压设施进水管和出水管的管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17气压水罐的有效水容积和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有效水容积不小于150L。 5.1.2.18气压水罐的附件安装应符合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的要求。 5.1.2.19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的管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出水管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 5.1.2.20其淹没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其可靠性运行的要求。 5.1.2.21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其供油箱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小于1.5L/kW的配置。 5.1.2.2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手动机械启泵功能,保证当控制柜内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能在报警后5min内正常工作。 5.1.2.23消防水泵应采用工频运行,当功率较大时宜采用星三角或自耦变压器降压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件启动。 5.1.2.24消防水泵控制柜平时应处于“自动”状态,并将其电源信息返馈至消 防控制室。 5.1.2.25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5.1.2.26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距人防工程出入口不宜小于5m。 5.1.2.27消防水泵房及其疏散门的位置、防火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房应有排水设施及不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泵房至少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5.1.2.28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 次/h。 5.1.2.29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并应设置通风、排烟和阻火设施。 5.1.2.30住宅干式消防竖管应在首层便于消防车接近和安全的地点设置消防车供水的接口,其余建筑的水泵接合器上止回阀安装方向应正确,闸阀应处于常开状态。 5.1.3C类项目 5.1.3.1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5.1.3.2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5.1.3.3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5.1.3.4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明装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5.1.3.5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保护措施。 5.1.3.6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其他地区宜设置在室内,当必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 5.1.3.7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 。5.1.3.8高位消防水箱的通气管、呼吸管设置应采取防止虫、鼠进入的技术措施。 5.1.3.9高位消防水箱的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 倍~2.5 倍。 5.1.3.10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水位监测仪,并将水箱水位信息传输至消防控制室,当水位达到溢流水位及最低水位时应能报警,并将报警信息传至消防控制室。 5.1.3.11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其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5.1.3.12稳压设施应完整、无损坏。 5.1.3.13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5.1.3.14气压水罐的四周应留有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700mm,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600mm。 5.1.3.15稳压泵的运行状态信息应能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5.1.3.16离心水泵设备应完整、无损坏;设备标识标志正确、清晰。 5.1.3.17消防水泵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阀门或有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当采用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标志,且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5.1.3.18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明杆阀门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DN65的放水阀门,并应安装SN65消火栓,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小于水泵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小于1.6MPa。 5.1.3.19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道穿越伸缩缝及沉降缝时,应采用波纹管和补偿器等技术措施。 5.1.3.20当轴流深井泵的电动机露天设置时,应有防雨功能。 5.1.3.21消防水泵末端配电箱应有明显标志,其仪表、指示灯、开关和控制按钮应能正常工作;消防水泵控制柜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 5.1.3.22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宜在每栋单体附件就近设置。 5.1.3.23地上式水泵接合器接口距地面的距离宜为0.7m;墙壁式水泵接合器与门窗洞口的距离应不小于2.0m,接口至地面的距离宜为0.7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的下方;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接口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5.1.3.24水泵接合器应有标明其所属系统的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5.1.3.25水泵房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10℃,但当无人 值守时不应低于5℃。 5.1.3.26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当电机容量小于22kW时,不宜小于0.60m ;当电动机容量不小于22kW,且不大于55kW 时,不宜小于0.8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 且小于255kW 时,不宜小于1.2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255kW 时,不宜小于1.5m。当消防水泵就地检修时,应至少在每个机组一侧设消防水泵机组宽度加0.5m的通道,并应保证消防水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机组间的净距宜按《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规范第4.4.1.6.3条第1款规定值增加0.2m,但不应小于1.2m。 5.2室内消火栓 5.2.1A类项目 5.2.1.1消火栓按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2.1.2当建筑内无报警系统时,启动消火栓按钮,消防水泵应启动。 5.2.1.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启动消火栓按钮,消防控制室应收到报警信号,显示报警部位。 5.2.2B类项目 5.2.2.1消火栓箱的设置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2室内消火栓栓口和水带接扣、水枪和水带接扣应相匹配。 5.2.2.3消火栓栓口的动压力不应大于0.5MPa,但当大于0.70MPa 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5.2.2.4最不利点处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 时不应低于0.15MPa;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民用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³时,不宜低 7于0.07MPa。 5.2.2.5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2.3C类项目 5.2.3.1消火栓箱应有明显的“消火栓”标记,不应隐蔽和遮挡。 5.2.3.2消火栓箱结构应牢固、美观,且开启灵活、有防锈措施。 5.2.3.3消火栓箱内水带、水枪等配件应齐全,水带的放置方式应符合箱内构造的要求。 5.2.3.4水带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宜大于25m。 5.2.3.5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置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便于操作和防冻的位置;单层建筑宜设置在水力最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试验用消火栓栓口处应设置压力表。 5.2.3.6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º角或向下;采用旋转型栓口时,应旋转可靠、无卡涩。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消火栓箱门的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20°;消火栓的启闭阀门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使用,阀门的中心距箱侧面应 为140mm,距箱后内表面应为100mm。 5.2.3.7消防软管卷盘安装应牢固,组件应齐全。 5.2.3.8消火栓按钮应有保护措施,其布线应穿管保护。 5.2.3.9消火栓按钮安装应牢固,不得松动。 5.2.3.10当建筑内无报警系统时,启动消火栓按钮,当消防泵启动后,消火栓按钮处应有消防泵启动指示。 5.3管网 5.3.1A类项目 5.3.1.1环状管网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2室内消防竖管的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应小于DN100mm。 5.3.1.3在干式消火栓系统进水干管上宜设雨淋阀或电磁阀、电动启动阀等快速启闭装置,当采用电磁阀或电动阀时开启时间不应超过30s。 5.3.1.4雨淋阀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盘)远程启动、现场手动启动三种控制方式。 5.3.1.5采用任何一种控制方式启动雨淋阀,雨淋阀应在15s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雨淋阀应在60s之内启动。 5.3.1.6压力开关应动作报警并直接启动喷淋泵。 5.3.2B类项目 5.3.2.1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大于2.4MPa。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MPa。 5.3.2.2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³,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 到消防水池。 5.3.2.3转输泵宜在消防水泵启动后再启动。 5.3.2.4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上区消防水泵宜在下区消防水泵启动后再启动。 5.3.2.5减压阀的型号、规格及安装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3.2.6减压阀进、出口的压力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3.2.7减压水箱的设置位置及有效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³,且宜分为两格。 5.3.2.8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等其他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沿水流方向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5.3.2.9系统管网中设置的减压阀等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调试正常。 5.3.2.10管道应设置吊支架和防晃支架固定牢固,支架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 要求。 5.3.2.11管道必须穿过伸缩缝及沉降缝时,应采用波纹管和补偿器等技术措施。 5.3.2.12管道的试压应符合设计要求。 5.3.2.13在干式消防系统管道的最高处应设置快速排气阀。 5.3.2.14报警阀组的附件应齐全,并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5.3.2.15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不发生冰冻、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 5.3.2.16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5.3.2.17信号阀关闭,应能向消防控制室输出报警信号。 5.3.2.18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 5.3.2.19警铃与报警阀的连接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5.3.2.20设有延迟器的报警阀组,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前且便于排渣操作的位置。 5.3.2.21干式报警阀组充气连接管接口应在报警阀气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充气连接管的直径,当采用钢管时,不应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止回阀、截止阀应安装在充气连接管上。安全排气阀应安装在气源与报警阀之间,且应靠近报警阀。低气压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配水干管一侧,报警压力符合设计要求。 5.3.2.22雨淋阀组手动开启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安全开启和便于操作。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5.3.2.23水力警铃应动作报警。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5.3.3C类项目 5.3.3.1减压阀的进口处应设置过滤器、压力表、控制阀门;减压阀后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控制阀门、压力试验排水阀。 5.3.3.2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其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5.3.3.3减压水箱的溢流管、排水管、通气管等附件应齐全、完好,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5.3.3.4减压水箱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减压水箱水位的装置,当水位达溢流水位及最低水位时,消防控制室应能收到报警信号。 5.3.3.5系统管网中设置的阀门应保持常开并有明显的启闭标志。阀门的设置位置,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5.3.3.6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管道的接口不应位于套管内。 5.3.3.7消防给水管可能发生冰冻时,应采取防冻技术措施。 5.3.3.8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5.3.3.9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处宜设置自动排气阀。 5.3.3.10报警阀组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5.3.3.11 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排水立管直径不行小于 DN100。 5.3.3.12压力开关的引出线应用防水套管锁定。 5.3.3.13报警阀处应设置注明保护区域名称的标志牌。 5.3.3.14干式报警阀组加速器应安装在靠近报警阀的位置,且应有防止水进入加速器的措施。 5.4系统功能 5.4.1A类项目 5.4.1.1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启动消火栓按钮,消防控制室应收到报警信号,显示报警部位,并联动启动消防水泵,泵启动信号传送至消防控制室。 5.4.1.2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其他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城市隧道内消火栓最低压力不应小于0.30MPa。 5.4.1.3干式消火栓系统试验时,报警阀(电动阀/电磁阀)应及时启动,压力 开关应发出信号或联动启动消防水泵,水力警铃动作应发出报警信号。 5.4.1.4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 5.4.2B类项目 5.4.2.1水泵自动启动时间应不大于2min。 5.5室外消火栓 5.5.1A类项目 5.5.1.1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m。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5.5.1.2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小于DN100。 5.5.1.3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的市政消火栓的数量及距水泵接合器或建筑边缘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5.5.1.4室外消火栓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小于0.14MPa。 5.5.1.5火灾时水力最不利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5.5.2B类项目 5.5.2.1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5.5.2.2室外消火栓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主出水口应朝向路面。室外消火栓的检修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阀门的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5.5.2.3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5.5.2.4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应正对井口。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离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40m,井内应足够的操作空间,并做好防水措施。 5.5.2.5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 5.5.2.6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5.5.2.7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5.5.2.8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处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5.5.2.9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减压型倒流防止器时,应在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5.5.2.10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的取水口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C类项目 5.5.3.1室外消火栓控制阀门应保持常开并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6、检测方法 本规程的检测方法有直观检查和仪器检查两种,凡直观检查的项目检验方法均没有列出,使用直观检查方法时,应对照项目的每一要求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使用仪器检查时应严格按照操作指导书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7、判定规则 7.1判定规则 7.1.1一般原则 7.1.1.1检测判定应按照先单个检测项目判定、再系统判定的程序进行。 7.1.1.2消防产品的合法性检测项目应分别纳入各系统内进行项目判定。 7.1.2项目判定 7.1.2.1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该项目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1.2.2功能性项目能满足设计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该项目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1.2.3项目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或不具备应有功能的,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7.1.2.4A类项目有一处不合格,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7.1.2.5B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不大于检测数量的5%时,该项目判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判定为不合格。 7.1.2.6C类项目不合格率不大于检测数量的10%时,该项目判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10%时,判定为不合格。 7.1.3系统判定 7.1.3.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系统判定为合格: a 所有A类项目全部合格。 b 系统中B类项目不合格数不大于6,且不合格占该系统B类实际项目总数的比例不大于10%。 c 系统中B、C类项目不合格数总数不大于12。 7.1.3.2满足以下任何一条,系统判定为不合格: a 系统中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 b 系统中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6,或不合格占B类实际项目总数的比例大于10%。 c 系统中B、C类项目不合格数总数大于12。 d 系统未按设计要求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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